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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2执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郑龙、何少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龙,何少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2执保231号申请人:郑龙,男,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申请人:何少琛,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申请人郑龙与被申请人何少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郑龙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何少琛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郑龙自愿提供其所有的银行存款30000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西支行,户名:郑龙,卡号:62×××46)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何少琛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冻结申请人郑龙银行存款30000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西支行,户名:郑龙,卡号:62×××46)。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郑龙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傅炳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炎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