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1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某公司与杨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公司,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479号申请执行人某公司。地址:定边县西环路天宝大酒店对面。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杨某本院在执行某公司,杨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60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杨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某公司人民币185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偿还全部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该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撤销,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60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永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