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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1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某公司与杨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公司,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479号申请执行人某公司。地址:定边县西环路天宝大酒店对面。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杨某本院在执行某公司,杨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60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杨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某公司人民币185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偿还全部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该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撤销,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60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永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