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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4民初1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安徽潜山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礼根、葛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潜山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礼根,葛婷,孙万生,丁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4民初1898号原告:安徽潜山江淮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皖潜大道6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80138339E(1-1)。法定代表人:汪晓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彦,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礼根,男,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潜山县,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葛婷,女,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潜山县,住安徽省潜山县,系被告黄礼根之妻。被告:孙万生,男,196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私营企业主,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丁敏,女,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安徽省潜山县,原告安徽潜山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潜山江淮村镇银行)与被告黄礼根、葛婷、孙万生、丁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潜山江淮村镇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礼根、葛婷、孙万生、丁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潜山江淮村镇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黄礼根、葛婷立即归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627.77元、逾期罚息(自2015年10月2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利率按照贷款利率上浮50%即13.7025%);2、判令潜山江淮村镇银行对黄礼根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孙万生、丁敏在上述款项内对抵押物不足以清偿的债务承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黄礼根、葛婷向潜山江淮村镇银行申请借款,借款额度为500000元,借款额度有效期间自2014年10月23日至2017年10月23日;同时,黄礼根用自己所有的房地产进行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5年10月28日,黄礼根、葛婷向潜山江淮村镇银行借款500000元,借款到期日为2016年10月28日,并签订借款合同。孙万生、丁敏对该借款进行担保,并签订了保证合同。借款到期后,潜山江淮村镇银行多次向黄礼根、葛婷催收未果,遂具状起诉。黄礼根、葛婷、孙万生、丁敏未到庭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14年10月23日,黄礼根、葛婷与潜山江淮村镇银行签订了一份《村镇行个人借款合同》(编号为村镇行个人借字第D20140267号),约定:借款金额500000元,用途为购买钢材,借款年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60%,逾期利率在贷款利率的基础��再上浮50%;期限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17年10月23日止。同日,黄礼根、葛婷与潜山江淮村镇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黄礼根、葛婷以其所有位于潜山县梅城镇姚冲路旺业大市场14幢404室房地产进行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5年10月28日,黄礼根、葛婷与潜山江淮村镇银行再次签订了一份《村镇行个人借款合同》(编号为村镇行个人借字第20150407号),约定:该借款合同系村镇行个人借字第D20140267号《村镇行个人借款合同》的分合同;借款金额500000元,用途为购买建材,借款年利率9.135%,逾期利率为在借款利率的基础上再上浮50%;借款期限自2015年10月28日起至2016年10月28日止。同日,孙万生、丁敏与潜山江淮村镇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孙万生、丁敏愿意为黄礼根、葛婷与潜山江淮村镇银行签订的《村镇行个人借款合同》(编号为村���行个人借字第20150407号)所形成的债务提供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合同签订后,潜山江淮村镇银行按约向黄礼根、葛婷发放了借款500000元。借款到期后,黄礼根、葛婷已付清该借款从借款之日起至2016年12月7日的利息,共计53608.59元;下剩借款本金500000元及逾期利息未付。潜山江淮村镇银行经多次催收未果,遂具状起诉。本院认为,潜山江淮村镇银行与黄礼根、葛婷签订的两份《借款合同》均是当事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均合法有效。黄礼根、葛婷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及逾期利息,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潜山江淮村镇银行主张黄礼根、葛婷偿还借款50万元及逾期利��的诉求应予支持;借款时,双方约定逾期利率标准为年利率9.135%的150%,不违反法律规定,逾期利息按约定利率标准计算,逾期利息计息期间应从2016年12月8日起至借款付清时止,潜山江淮村镇银行主张超出部分的请求不予支持。潜山江淮村镇银行与黄礼根、葛婷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潜山江淮村镇银行主张对黄礼根、葛婷提供抵押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求,应予支持。潜山江淮村镇银行与孙万生、丁敏签订的《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孙万生、丁敏对黄礼根、葛婷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故潜山江淮村镇银行主张孙万生、丁敏对抵押物不足清偿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求应予采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礼根、葛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潜山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0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9.135%的150%计息);原告安徽潜山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黄礼根、葛婷位于潜山县梅城镇姚冲路旺业大市场14幢404室房地产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二、被告孙万生、丁敏对被告黄礼根、葛婷位于潜山县梅城镇姚冲路旺业大市场14幢404室房地产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不足清偿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孙万生、丁敏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礼根、葛婷追偿;三、驳回原告安徽潜山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6元减半收取4403元,原告安徽潜山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3元,被告黄礼根、葛婷、孙万生、丁敏负担4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万流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葛 冰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四条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二百零三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第二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三)新的���权不可能发生;(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五十九条本法所称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