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执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关启贵与张文德、麻德喜、郭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启贵,张文德,麻德喜,郭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2执782号申请执行人关启贵,男,1957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松原市长岭县。被执行人张文德,男,1960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松原市。被执行人麻德喜,男,1960年12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松原市。被执行人郭成,男,1971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松原市。申请执行人关启贵与被执行人张文德、麻德喜、郭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2013)松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被告张文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关启贵人民币400万元整,并自2011年6月13日至2012年12月31日给付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013年1月1日志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给付月利率3%计算的利息。以上利息计算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四倍的部分不予保护。第二被告麻德喜、第三被告郭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235.00元由张文德、麻德喜、郭成共同负担。该判决生效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5日指定我院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此案已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松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国才审判员 张丽艳审判员 余大焕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史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