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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执恢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667苏州登峰机械有限公司与钟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登峰机械有限公司,钟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恢667号申请人苏州登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横扇社区菀坪同安路(开发三区)。法定代表人陈旭东,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钟卫,男,1974年9月1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苏州登峰机械有限公司与钟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吴江民初字第2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至期,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登峰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71088元,执行费1251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苏州登峰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吴江民初字第218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金XX审 判 员  唐 韧代理审判员  陆亮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杜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