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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223执1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伊吾县北方弘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广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吾县北方弘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陈广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223执15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伊吾县北方弘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吾县吐葫芦乡。法定代表人:冯卫芳,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广斌,男,196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新疆哈密市青年北路。申请执行人伊吾县北方弘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广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96719.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广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伊吾县北方弘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阿瓦古丽·买买提审 判 员 刘   亚   茹代理审判员 阿玛尼 莎 ·艾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浩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