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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民终4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大连石材批发市场鑫磊石材经销处与大连西郊生物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倪世烈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连石材批发市场鑫磊石材经销处,大连西郊生物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倪世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辽02民终43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石材批发市场鑫磊石材经销处。经营场所:大连市甘井子区华北路****号(石材批发市场内)。经营者:王世红,女,汉族,1966年9月9日生,住辽宁省普兰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辽宁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辽宁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西郊生物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镇柳树村。法定代表人:王世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成立,辽宁生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辽宁生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倪世烈,男,汉族,1963年5月11日生,住辽宁省庄河市。上诉人大连石材批发市场鑫磊石材经销处(以下简称鑫磊石材)因与被上诉人大连西郊生物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倪世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1民初3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根据原审原告鑫磊石材提交的起诉状以及一审判决记载的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审原告鑫磊石材并未将倪世烈列为本案被告。一审未依据原告申请追加倪世烈为本案被告,并判令倪世烈承担责任,程序违法。重审时,应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依法追加当事人参加诉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1民初331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921元(上诉人已预付),本院不予收取,退还上诉人大连石材批发市场鑫磊石材经销处。审判长于长浩审判员王迪审判员崔耀天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黄月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