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民初1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坤生与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坤生,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苗利杰,潘铁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民初1754号原告:李坤生,男,196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被告: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玻璃厂南路53号河畔明珠3幢1-508。负责人:武捍卫,经理。被告: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路121号。法定代表人:吴富卿,经理。被告:苗利杰,男,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潘铁强,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西路付69号综合楼一楼。负责人:佟召,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坤生与被告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以下简称惠浦洛阳分公司)、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浦公司)、苗利杰、潘铁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中铁四局洛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李坤生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惠浦洛阳分公司、惠浦公司、苗利杰、潘铁强、中铁四局洛阳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李坤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坤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91元、减半收取395.5元,由李坤生负担。审 判 长 赵晓丽审 判 员 杨 峥人民陪审员 索思渊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张团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