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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民初2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哲仁与刘四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哲仁,刘四清,许路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2026号原告:张哲仁,男,198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刘四清,男,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第三人:许路阳,男,199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原告张哲仁与被告刘四清、第三人许路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张哲仁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哲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哲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哲仁负担。审 判 员  祝 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田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