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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民初2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陈建军与瞿承森、王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军,瞿承森,王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02民初2385号原告:陈建军,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被告:瞿承森,男,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王莉,女,198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原告陈建军为与被告瞿承森、王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判令被告瞿承森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6年3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建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瞿承森、王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瞿承森、王莉系夫妻关系。被告2016年3月21日,被告瞿承森出具借条向原告陈建军借款人民币3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按月利率2.5%计算,半年支付一次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瞿承森、王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陈建军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6年3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建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40元,由被告瞿承森、王莉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陈建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玲玲人民陪审员  周丽芬人民陪审员  吕颖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 记员  史亚男?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