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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民初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余思念、彭华英与被告陈星羽、杨卓诚、中国人民财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思念,彭华英,陈星羽,杨卓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02民初642号原告:余思念(系死者余伦之父),男,户籍所在地:巴中市巴州区。原告:彭华英(系死者余伦之母),女,户籍所在地:巴中市巴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德军。被告:陈星羽,男,汉族,生于1993年,户籍所在地:巴中市巴州区。被告:杨卓诚,男,汉族,生于1993年,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分公司,法定代表:夏惠远,登记住址: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委托(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李毅,男,生于1992年,该公司员工,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思念、彭华英与被告陈星羽、杨卓诚、中国人民财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余思念、彭华英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思念、彭华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余思念、彭华英负担。审 判 长  陈 娟人民陪审员  张丛志人民陪审员  杨志高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胡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