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1民初11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春方与被告王化香、东凤新、李祥、李景林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方,王化香,东凤新,李祥,李景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1185号之一原告:张春方,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北塔镇陈家梁村四组4-23号。被告:王化香,女,1971年8月20日,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北塔镇陈家梁村四组4-23号。被告:东凤新,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北塔镇陈家梁村。被告:李祥,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北塔镇陈家梁村。被告:李景林,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沙日浩来乡夜盲赤沟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方与被告王化香、东凤新、李祥、李景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春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元,收取125元。审 判 长 刘前英代理审判员 付海旭人民陪审员 孟凡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任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