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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民初11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春方与被告王化香、东凤新、李祥、李景林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方,王化香,东凤新,李祥,李景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1185号之一原告:张春方,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北塔镇陈家梁村四组4-23号。被告:王化香,女,1971年8月20日,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北塔镇陈家梁村四组4-23号。被告:东凤新,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北塔镇陈家梁村。被告:李祥,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北塔镇陈家梁村。被告:李景林,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沙日浩来乡夜盲赤沟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方与被告王化香、东凤新、李祥、李景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春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元,收取125元。审 判 长  刘前英代理审判员  付海旭人民陪审员  孟凡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任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