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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5民初1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郭建恒与招远市金铭厚工贸有限公司、周建安、涂志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恒,招远市金铭厚工贸有限公司,周建安,涂志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5民初1896号原告:郭建恒,男,汉族,住招远市金岭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振波,招远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盛连刚,招远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招远市金铭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金岭镇。负责人:周建安,经理。被告:周建安,男,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被告:涂志伟,男,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原告郭建恒与招远市金铭厚工贸有限公司、周建安、涂志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郭建恒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建恒撤诉。案件受理费4384元,减半收取计2192元,由原告郭建恒负担。审判员  张志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秦丽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