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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2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魏留刚与朱小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留刚,朱小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2民初2017号原告:魏留刚,男,汉族,生于1978年10月1日,小学文化,农民,住上蔡县。被告:朱小怀(又名朱怀),男,汉族,生于1975年7月23日,农民,住上蔡县。原告魏留刚与被告朱小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小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留刚诉称,被告朱怀于2015年5月20日购买原告家具,经结算,被告欠货款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款经原告追要,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20000元及利息。被告朱小怀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在郑州经营家具生意,被告曾在上蔡县朱里镇开有家具店。2015年5月20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沙发在其经营的店里销售,经结算被告下欠原告沙发款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为“欠条,今欠魏留刚20000元(贰万)元,朱怀,2015、5、20”。被告朱小怀至今未支付沙发款2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被告身份证明,原告提交的欠条一份,证人冯某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魏留刚将沙发出售给被告朱小怀,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后经双方结算,被告朱小怀下欠原告魏留刚沙发款20000元,并向原告魏留刚出具欠条一份,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朱小怀应当在原告向其追要沙发款后及时的将所拖欠的沙发款20000元支付原告,故对原告魏留刚要求被告朱小怀支付下欠沙发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魏留刚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请请求,因双方并未就20000元沙发款约定利息,故对其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小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魏留刚沙发款20000元。二、驳回原告魏留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朱小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明人民陪审员  徐金良人民陪审员  单秀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程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