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民初3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简阳九城置业有限公司与洪德坤、第三人洪育林、黄新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阳九城置业有限公司,洪德坤,洪育林,黄新运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80民初3024号 原告:简阳九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政府街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7958109629。 法定代表人:杨红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四川得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明义,四川得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德坤,男,199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第三人:洪育林,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第三人:黄新运,男,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简阳九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洪德坤、第三人洪育林、黄新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2017年8月1日,原告以无法筹集到诉讼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简阳九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苏刚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宛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