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5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马步虎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步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新4025刑初189号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步虎,男,198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新源县金鼎工贸物流有限公司矿工,户籍所在地为甘肃省陇南市,捕前住新源县吐尔根乡六小队。2017年6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新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1日经新源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由新源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新源县看守所。辩护人牟焱,新疆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源县检公诉刑诉(2017)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步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步虎及辩护人牟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7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马步虎醉酒后驾驶×××号轻型普通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新源县则新路彩门便民警务站时被新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2017年5月2日经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血液酒精检测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在送检的马步虎的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酒精含量为125.13mg/100ml。被告人马步虎对酒精检测鉴定书不服,提出书面重新鉴定申请。2017年5月10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类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马步虎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9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步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检查笔录、常住人口查询证明、酒精检测报告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步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庭审中自愿表示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步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费 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