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执1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来生与被执行人南京山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来生,南京山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1执1255号申请执行人张来生,男1967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被执行人南京山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桥林工业园区景天路19号。本院在执行张来生与南京山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建劳务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来生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山建劳务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浦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7]138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明龙代理审判员 马 丽代理审判员 邢啸天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