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2民初1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青海美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翟桂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美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翟桂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2民初1966号原告:青海美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10号3-321室。法定代表人:马晓冬,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生花,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翟桂英(身份证号:×××),女,汉族,1975年12月15日出生,自由职业,住西宁市城中区滨河南路海德堡小区*期****室。原告青海美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翟桂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青海美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青海美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海美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青海美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XX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马晓宇书记员黎艳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