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执保20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庆云腾飞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李玉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庆云腾飞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李玉祥,吕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保209号之二申请人:庆云腾飞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庆云县金融机具礼品市场598号法定代表人:杨荣海经理被申请人:李玉祥,男,汉族,1963年4月20日生,住庆云县城区。被申请人:吕桂英,女,汉族,1960年2月20日生,住。本院在审理庆云腾飞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诉李玉祥、吕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庆云腾飞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确保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玉祥在中国农业银行庆云城关分理处账户(账号:62×××15)存款人民币120000元,冻结期限自2017年8月7日起至2018年8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建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 军备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