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160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佩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刚,李佩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160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刚,男,198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被执行人李佩哲,男,198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佩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汝州市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17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6月09日向被执行人李佩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佩哲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佩哲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256.1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学彬审判员 常占伟审判员 郭顺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贾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