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丰法执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罗某、罗某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罗某明,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信丰���执字第435号申请执行人罗某。被执行人罗某明。被执行人韩某某。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执行罗某申请罗某明、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信民一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罗某明、韩某某应支付申请人罗某案款466900.0元,承担执行费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罗某明;韩某某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信丰法执字第4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占富审判员 付 晓审判员 江振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