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8财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广华与被申请人周金波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华,周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8财保28号申请人:刘广华,男,湖南省安仁县人。被申请人:周金波,男,湖南省安仁县人。申请人刘广华与被申请人周金波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广华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周金波以湖南临武番临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建临武至毛吉岭(X087线)公路改建工程项目的工程款1020万元,并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广华因情况紧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相应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金波以湖南临武番临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建临武至毛吉岭(X087线)公路改建工程项目的工程款1020万元。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民事诉讼,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予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永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樊洁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