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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7101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北京顺达昌物流有限公司与北京新奥洁能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顺达昌物流有限公司,北京新奥洁能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101民初599号原告:北京顺达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樊羊路69号2号楼1至2层118。法定代表人:王国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云,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北京顺达昌物流有限公司职员,住河北省遵化市团瓢庄乡朱官屯村桥东南道1排3号。被告:北京新奥洁能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三台山甲一号。法定代表人:王文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顺达昌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新奥洁能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是:本案涉及的合同纠纷及债权抵转的签订地、履行地均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不属于运输合同纠纷的法律范畴;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被告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均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经审查,本案所涉债权转让协议系案外人北京通和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和达公司)将对被告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债权转让通知书记载本案被告欠通和达公司运费585994.25元,通和达公司将对被告公司享有的430373.69元部分转让给本案原告。被告认可债权转让协议及债权转让通知书的真实性,但不认可本案是运输合同关系,认可尚欠原告55473.69元,但认为其与通和达公司存在混凝土罐车租赁合同,而不是运输合同。本院认为,被告认为其与通和达公司是租赁合同关系,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该意见不予采纳。且依据本案债权转让通知书的记载,被告欠通和达公司运费,故原告作为新的债权人对被告享有相应运费的债权,可以认定原被告双方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公路等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013年12月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内发生的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本案是运输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因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所提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新奥洁能物流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晗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