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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7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阮永忠与宋发容刘德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永忠,宋发容,刘德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7545号原告:阮永忠,男,汉族,1969年1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凌,重庆米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发容,女,汉族,1956年8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刘德果,男,汉族,1953年2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明祥,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永忠与被告宋发容、刘德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阮永忠于2017年8月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永忠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阮永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阮永忠负担。审判员 程 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沫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