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民初7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阮永忠与宋发容刘德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永忠,宋发容,刘德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7545号原告:阮永忠,男,汉族,1969年1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凌,重庆米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发容,女,汉族,1956年8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刘德果,男,汉族,1953年2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明祥,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永忠与被告宋发容、刘德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阮永忠于2017年8月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永忠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阮永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阮永忠负担。审判员 程 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沫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