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执2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冉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冉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9执250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1,女,汉族,1979年10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王某2,男,汉族,1950年1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冉某,女,汉族,1952年7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关于王某1申请执行王某2、冉某婚姻家庭纠纷(2017)渝0109民初676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申请人王某1向我院申请执行办理房屋过户。我院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程中,不动产中心出示相关文件告知本案涉及房屋属于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镇,该地域农村房屋所有权均已被冻结,无法办理过户,故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9执25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甘 玲审判员 陈安燕审判员 张腾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镜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