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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8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何永明与傅丹丹、周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永明,傅丹丹,周剑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8518号原告:何永明,男,195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被告:傅丹丹,女,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南市。被告:周剑阳,男,198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南市。原告何永明为与被告傅丹丹、周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81600元并支付违约金42155元(违约金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7年6月22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永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傅丹丹、周剑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1日被告傅丹丹向原告何永明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金额10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5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若逾期,则由借款人按每日千分之三计付违约金。2016年3月18日被告傅丹丹向原告何永明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金额10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6年3月18日起至2017年3月17日止,若逾期,则由借款人按每日千分之三计付违约金。2016年3月23日,被告傅丹丹向原告何永明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金额14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6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3月22日止。若逾期,则由借款人按每日千分之三计付违约金。2016年10月20日被告傅丹丹向原告何永明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金额41600元,借款期限从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17年1月26日止。综上,被告傅丹丹向原告何永明借款共计381600元。2016年10月20日被告傅丹丹归还原告何永明借款本金21600元,尚欠借款本金360000元,经原告催讨,被告傅丹丹、周剑阳至今未归还。为此,原告诉来本院。另查明,被告傅丹丹、周剑阳于2011年7月6日登记结婚,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傅丹丹、周剑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何永明借款36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34566元,合计394566元。二、驳回原告何永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56元,减半收取3828元,由原告何永明负担219元,被告傅丹丹、周剑阳负担360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胡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