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执字第2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懿、安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懿,安江,安洁芳,福州颐致仁生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2150号申请执行人:李懿,女,汉族,1979年4月13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安江,男,汉族,1972年10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被执行人:安洁芳,女,汉族,1974年10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被执行人:福州颐致仁生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安洁芳。申请执行人李懿与被执行人安江、安洁芳、福州颐致仁生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并于2015年8月14日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标的36580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懿与被执行人安江、安洁芳、福州颐致仁生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法于2015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经向金融系统、房管部门、工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院(2015)鼓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