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24民初1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原告卢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1706号原告:卢某某,女,汉族。被告:侯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军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郭 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