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2民初5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日照山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韩京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山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韩京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5912号原告:日照山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烟台路大象国际写字楼B座1201。法定代表人:张国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为山,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京军,男,汉族,1968年8月4日出生,现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山东法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山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诉被告韩京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山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牟慧敏人民陪审员 孟祥芳人民陪审员 张茂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孔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