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赵战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战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刑初300号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战军,男,1976年5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济源市,汉族,文盲,无业,住济源市。曾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11月30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抢夺罪于2001年2月24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2月1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1月14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3月24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吸毒于2016年4月14日被济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4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7年4月11日被济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7)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战军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红霞、张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战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赵战军在济源市济水办事处南街菜市场北门口东侧大洋网吧98号电脑前,将被害人崔某放在电脑桌上的“OPPO”牌R9SPLUS型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140元。2017年3月2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赵战军在济源市商业城“迎宾招待所”一楼吧台处,将招待所经营者被害人郭某放在吧台上的一部黑色“SUGAR”牌Y7型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880元。2017年4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赵战军在济源市济水办事处南街菜市场9号摊位前,正在盗窃该摊位抽屉内的现金时,被该摊位经营者被害人尤某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战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崔某、郭某、尤某的陈述,被盗手机购买手续,辨认笔录,视听资料,价格鉴定结论书,前科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战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0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本案有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战军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战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战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18年1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赵战军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判员 王长在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丁冉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