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辖终2326-2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胡纯发与李太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纯发,黄桂标,李太林,王伦芳,马作孝,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辖终2326-23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纯发,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洪湖市。2326号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桂标,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横县。2327号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太林,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阳新县。2328号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伦芳,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南宁市兴宁区。2329号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作孝,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阳新县。原审被告: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吉莲大厦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12445L。法定代表人林孚孺。上诉人胡纯发因与被上诉人黄桂标等、原审被告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四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12064、12065、12067、120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四案均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四案原审被告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四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 墨审 判 员 徐 雪 莹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梁艺(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