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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民初2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乐山日报社印刷厂与资阳广播电视报社、资阳广播电视台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日报社印刷厂,资阳广播电视报社,资阳广播电视台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初2694号原告:乐山日报社印刷厂,住所地乐山市中区海棠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906950862X。负责人龚泓兵,厂长。被告:资阳广播电视报社,住所地资阳市娇子大道广播电视大楼*楼。负责人:周江林,总编辑。被告:资阳广播电视台,住所地资阳市娇子大道广播电视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1800769985419L。负责人:刘明根,台长。本院审理原告乐山日报社印刷厂与被告资阳广播电视报社、资阳广播电视台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付清印刷费本金给原告,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山日报社印刷厂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资阳广播电视报社、资阳广播电视台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山日报社印刷厂撤诉。案件受理费2980元,减半收取1490元,由原告乐山日报社印刷厂负担。审判员  袁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