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民辖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高峰与被告张东升与曹雪云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通知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通知书(2017)内04民辖56号敖汉旗人民法院:你院就原告高峰与被告张东升、曹雪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报请我院指定管辖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就本案的管辖问题通知如下:因原告高峰是你院工作人员,你院不宜审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指定你院将本案移送宁城县人民法院审判。你院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将全部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检齐,向宁城县人民法院移送。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