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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10执4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富、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小宋楼村村民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富,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小宋楼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10执425-1号申请执行人张富,男,1950年12月8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执行人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小宋楼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印平,系该村委会主任。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张富与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小宋楼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6)冀0110民初34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小宋楼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富100000元及利息3000元,并承担诉讼费3275元,执行费1400元,共计107675元。但被执行人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小宋楼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人民政府发出(2017)冀0110执425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限其在7日内将上述款项拨付至本院,但其至今未履行协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小宋楼村村民委员会在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人民政府账户的银行存款107675元。本裁定送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元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武 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