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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2民初2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平湖市东湖渔村与潘惠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市东湖渔村,潘惠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2民初2401号原告:平湖市东湖渔村。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祥中路北侧。代表人:季长辉,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系平湖市东湖渔村个体工商业主。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中柱,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惠林,女,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明、沈学弟,浙江天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市东湖渔村与被告潘惠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湖市东湖渔村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潘惠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平湖市东湖渔村的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湖市东湖渔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36元,减半收取1318元,由原告平湖市东湖渔村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葛丰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张华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