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1民初7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常熟市虞山镇豫泰副食品商行与刘秀英、卢定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虞山镇豫泰副食品商行,刘秀英,卢定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7083号原告:常熟市虞山镇豫泰副食品商行,住所地常熟市泰山路琴枫路口。经营者:倪梅芬。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冉辰,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锋,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秀英,女,1970年6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宜兴市,现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卢定南,男,1965年10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宜兴市,现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常熟市虞山镇豫泰副食品商行与被告刘秀英、卢定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常熟市虞山镇豫泰副食品商行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虞山镇豫泰副食品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虞山镇豫泰副食品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9元,由原告常熟市虞山镇豫泰副食品商行负担。审判员  赵一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谭宇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