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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3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电华、李万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电华,李万景,李冬松,刘建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3执256号申请执行人李电华,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强县。委托代理人:张敬叶,系李电华之妻。被执行人李万景,男,195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强县。被执行人:李冬松,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强县。被执行人刘建领,男,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电华与被执行人李万景、李冬松、刘建领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7日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1123执2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吴颖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