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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衡水德瑞轴承商贸有限公司、衡水国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德瑞轴承商贸有限公司,衡水国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007号申请执行人:衡水德瑞轴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新华东路188号天鸿荣城小区7号楼1单元6层614室。法定代表人:刘明国。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庆军,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衡水国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太鼓庄乡支李庄村西。法定代表人:李保武,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衡水德瑞轴承商贸有限公司与衡水国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衡桃民二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新民审判员  赵 健审判员  王志坚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丽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