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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1执2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董日良与岳德贤、蒋秀梅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日良,岳德贤,蒋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2498号申请执行人董日良,男,194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岳德贤,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蒋秀梅,女,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东港市。申请人执行人董日良与被执行人岳德贤、蒋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日作出(2017)辽0681民初2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董日良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岳德贤、蒋秀梅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共同偿还申请人董日良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自2016年4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承担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20000元,强制执行9476.19元,余款双方协议长期履行,申请人董日良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0681执249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玉滨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邓晓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