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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13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潘三平、刘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三平,刘兵,鲍春香,铜陵派瑞特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1311号之一申请人:潘三平,男,195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刘兵,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鲍春香,女,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铜陵派瑞特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潘三平与被执行人刘兵、鲍春香、铜陵派瑞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本院(2017)皖0705民初22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潘三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刘兵、鲍春香、铜陵派瑞特有限公司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刘兵、鲍春香、铜陵派瑞特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4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耀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