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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执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鞠俊龙、滕树龙与被执行人李文海、崔井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鞠俊龙,滕树龙,李文海,崔井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22执484号申请执行人:鞠俊龙。申请执行人:滕树龙。被执行人:李文海。被执行人:崔井艳。关于申请执行人鞠俊龙、滕树龙与被执行人李文海、崔井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1322民初30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7)辽1322执48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王东辉执行员  陈小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