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8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小红与周以军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红,周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8执126号申请执行人:李小红,女,1981年4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被执行人:周以军,男,1984年1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原告李小红与被告周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的(2016)渝0238民初2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小红于2017年2月6日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金钱给付,执行标的额为282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签名确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238执12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训固审判员 李廷军审判员 张万卿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