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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梁青香与南通广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青香,南通广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02执5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青香,女,1992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执行人:南通广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孩儿巷南路66号105-107室。法定代表人:桑鹏洲。申请执行人梁青香与被执行人南通广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南通市崇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的崇劳人仲案字【2016】第176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仲裁,被执行人南通广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梁青香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9108元,剩余工资人民币438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2017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南通广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及报告财产令。2、于2017年2月22日、5月8日、8月2日分别在执行“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现查明,除少量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于2017年3月15日,至南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现无不动产产权登记。4、2017年4月20日上午,至被执行人工商注册地南通市崇川区孩儿巷南路66号105-107室,发现该址“豆豆网咖”已不在实际经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在该址经营。5、2017年5月17日,本院作出执行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南通广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亦未依法申报财产,且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2017年7月31日,冻结被执行人南通广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开户的基本账户(账号32×××39���,实际冻结人民币0元。7、2017年8月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梁青香,告知其本院就本案执行已经采取的各项措施并征求其对本案执行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13496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回执、与当事人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梁青香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南通广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对被执行人南通广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扣划,并对部分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王风华审判员  季金华审判员  王明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袁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