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2民初2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董瑞义与田善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瑞义,田善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2民初2043号原告:董瑞义,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田善英,女,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在2017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董瑞义诉被告田善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陶 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思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