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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恢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杨燕斌与谷延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燕斌,谷延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恢196号申请执行人杨燕斌,男。被执行人谷延明,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燕斌与被执行人谷延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燕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民再终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谷延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西民再终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东彦代理审判员  王峥伟代理审判员  党白鹭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周思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