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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4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高家怿与白雪皎、董会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家怿,白雪皎,董会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4177号原告:高家怿,男,1987年1月7日,汉族,住石家庄市正定县。被告:白雪皎,男,198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被告:董会明,男,1981年09月24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原告高家怿与被告白雪皎、董会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2017年8月7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高家怿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建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