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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民初40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霍洪奎与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望京方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洪奎,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40056号原告霍洪奎,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8层8039房间。原告霍洪奎与被告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8月1日,原告霍洪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霍洪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霍洪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阮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艺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