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7民初7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曾广金与李文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广金,李文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7民初7723号原告曾广金,男,1957年4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李文剑,男,1985年4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原告曾广金与被告李文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广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文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曾广金起诉称,2015年6月,原告与被告建立劳务关系,原告受被告雇佣为其进行装修工作。双方建立劳务关系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任何工资(劳务费)。2015年12月22日,经双方共同确认,被告共拖欠原告工资(劳务费)8000元整,被告承诺当日支付1000元,2016年春节前再付2000元,剩余部分在2016年5月1日前付清。时至今日,被告仍然未支付所欠工资(劳务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然推脱搪塞,且将原告电话号码加入黑名单拒绝接听。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资(劳务费)8000元整。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文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原告曾广金称其自2015年6月起为李文剑承包的装修工程做小工,负责砸地板、铲墙皮等,每日工作10个小时,每日工资240元。因李文剑尚拖欠曾广金工资,李文剑于2015年12月22日为曾广金书写欠条,内容为“今李文剑欠曾广金工资8000元(捌仟元整),今晚先付1000元(壹仟元整),春节前再付2000元,剩余至2016年5月1号之前付清。李文剑身份证号:×××。李文剑。2015年12月22号”,但李文剑一直未能按约给付。庭审中,经原告曾广金申请证人许某出庭作证,证明2015年9月其开始为李文剑承包的装修工程做瓦工,曾广金做小工,李文剑拖欠工资,至今无法联系。上述事实,有欠条、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曾广金为李文剑所承包的装修工程付出劳务,李文剑理应及时支付报酬。经曾广金催要,李文剑为其出具欠条,但至今未能给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曾广金要求李文剑支付劳务费之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文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庭审中享有的相应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李文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曾广金支付劳务费八千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均由被告李文剑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孟 琳人民陪审员 张丹茹人民陪审员 赵桂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