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执543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金华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陶志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华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陶志强,虞玉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543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浙江省金华市八一南街银泰钻石轩A1-13-05。法定代表人:章哲英,总经理。被执行人陶志强,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执行人虞玉如,女,197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陶志强、虞玉如已经履行了生效的(2016)浙0783民初1243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永平审 判 员 何 倩代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王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