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46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逸鼎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与翁飞竞业限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逸鼎投资(上海)有限公司,翁飞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民初46824号原告:逸鼎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乳山路XXX号XXX楼XXX-XXX室。法定代表人:李建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霖,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素宝,上海融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飞,男,1985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北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峰,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逸鼎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翁飞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先后诉讼来院,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以先起诉的逸鼎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为原告、以后起诉的翁飞为被告,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日和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逸鼎投资(上海)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霖、朱素宝、被告翁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逸鼎投资(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翁飞:1、支付违反服务期协议违约金25,030.71美元,折合人民币172,674.37元;2、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3、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100万元;4、归还借款6,000美元(折合人民币41,391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期限为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0日的劳动合同,被告从事资源部总监工作,每月税前工资20,000元。劳动合同约定原告于2013年1月至2014年9月资助被告在XXX大学就读房地产专业硕士学位,学费共计42,497美元,被告毕业后需在原告处连续服务满3年;被告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等。原告实际为被告支付的学费为42,494美元。同一天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被告不论以何种原因离职的,离职后2年内不得在与原告从事的行业相同或相近的企业,及与原告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内工作,不得自办与原告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原告商业秘密有关的业务;被告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需一次性支付,违约金额为100万元。2015年11月25日被告向原告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双方于该日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在辞职一个月后,登记注册成立了八仙天下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被告为该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其经营范围于原告的经营范围存在重合。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的约定,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在职期间向原告借款6,000美元(相当于人民币41,391元)应予返还。被告翁飞辩称,被告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原告存在克扣劳动报酬的行为,被告以此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情形,不需支付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被告实际工作内容是销售房屋,双方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原告没有支付被告竞业限制补偿金,因此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属无效合同;如果该协议有效,100万元违约金加重了被告的义务,依据公平原则,被告如需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的,应当按照原告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即相当于被告月工资的30%支付违约金。原告主张的借款系被告在美国出差前的预支款,被告已经将相关报销单据交付原告,但原告尚未给予报销。综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提出诉讼请求,要求:1、不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2、不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250,000元;3、不返还借款38,022.81元。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原告逸鼎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提供如下证据:1、劳动合同,证明2013年1月至2014年9月期间原告资助被告42,497美元在美国学习,及约定服务期的违约责任2、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证明2015年11月25日被告向原告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约金;3、保密协议,证明被告承担保密义务;4、竞业限制协议,证明被告应当履行的竞业限制义务以及约定违约金100万元;5、八仙天下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和原告的工商登记信息,证明八仙天下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原告的经营范围存在重合;6、财务凭证,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美元作为备用金;7、被告户籍信息,证明被告在美国学习期间,原告将学费支付给王燕燕,王燕燕与被告系母子关系;8、培训费付款记录及翻译件,证明原告支付被告的美国培训学费42,494美元;9、工资发放汇总表和打卡记录,证明原告及时足额发放被告每月工资;10、2014年10月10日原告发出的《未完成工作量扣减工资的决定》、2015年4月8日原告决定扣减被告工资1,000元的电子邮件、2015年6月9日原告决定扣减被告工资10,000元的电子邮件,证明原告于2015年4月和6月扣发被告工资1,000元和10,000元的依据;11、公证书,证明证据9中付款的真实性;12、裁决书,证明本案纠纷经过仲裁前置程序;13、被告的2015销售指标和利益分享细则及业务统计表,证明原告不发放被告奖金的理由系被告业绩未达标;14、仲裁庭审笔录,证明被告在仲裁期间认可收到学费、工资、借款等费用;15、八仙天下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内档资料,证明被告在辞职前已经注册该公司;16、2015年4月8日原告员工周霖发给被告的邮件,附件是作业流程,告知不交周报要罚款,证明2015年4月原告扣发被告工资1,000元的依据。被告翁飞提供如下证据:1、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证明2015年11月25日被告以原告克扣拖欠劳动报酬为,解除劳动关系;2、被告2015年销售指标和利益分享细则,证明原告向被告承诺按照业绩享受对应奖金的佣金制度;3、原告股权证明书,证明原告曾承诺给付被告股权奖励分红;4、公证书,证明双方电子邮件往来书面原告克扣拖欠工资、销售佣金的事实。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1至证据9、证据10中的二份电子邮件、证据11、证据12、证据14至证据16的真实性,及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至证据4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0中的《未完成工作量扣减工资的决定》,表示从未见过,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证据13认为与本案无关。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3的关联性不予认可。原告没有举证证明其已经向被告送达证据10中的《未完成工作量扣减工资的决定》、或被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决定的相关证据,本院采信被告的质证意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13与被告提供的证据2的内容相同,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由于被告以原告拖欠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原告举证的证据13中的销售佣金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因此该份证据与本案争议相关,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的质证意见,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予以确认。被告提供的证据3与本案争议无涉,本院采信原告的质证意见,对该份证据的关联性不予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翁飞原系原告逸鼎投资(上海)有限公司的员工,双方签订期限为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0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从事资源部总监工作;每月工资为税前20,000元;原告于2013年1月至2014年9月资助被告在XXX大学就读房地产专业硕士学位,学费共计42,497美元,被告毕业后需在原告处连续服务满三年等。2015年11月25日被告向原告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原告长时间拖欠劳动报酬为由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2017年3月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原告提出的仲裁申请,原告要求被告:1、支付违反服务期协议违约金25,030.71美元,折合人民币为172,674.37元;2、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3、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100万元;4、归还借款6,000美元,折合人民币为41,391元。2017年6月12日该委作出裁决,被告应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被告支付原告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250,000元、返还原告借款38,022.81元,对原告的其余请求未予支持。另查明,原告实际支付被告在美国的学费为42,494美元。双方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协议约定不论被告因何种原因从原告处离职,离职后2年内不得在与原告从事的行业相同或相近的企业,及与原告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内工作;被告不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需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违约金额为100万元等。2016年1月6日八仙天下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设立,其法定代表人为被告,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5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软件开发;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市场调查;会议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产品设计;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策划;企业管理咨询;影视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原告的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及咨询(除经纪),实业投资,对房地产行业投资,会展服务,企业形象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5年4月8日和6月9日原告向被告发出电子邮件,以未及时提交周报为由扣发被告当月工资1,000元、以未及时开单短租要求为由扣发被告当月工资10,000元。审理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归还借款6,000美元(折合人民币41,391元)的诉讼请求,被告据此表示不再向原告主张该部分的报销费用。被告表示如竞业限制协议有效且被告违反该协议的,请求调整双方约定的违约金金额至10万元;原告认为被告请求违约金调整至10万元,显然过低,不利于对违反竞业限制行为的惩戒和不利于维护社会诚信,但考虑到有利于纠纷解决,同意降低违约金,要求被告支付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的数额不低于50万元。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原告以被告未按照工作要求完成工作内容为由,扣发被告工资1,000元和10,000元,由于原告没有提供可以扣发部分工资的规章制度作为处罚依据,其扣发被告工资的行为不当,被告以此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在此情形下,被告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不属于违反双方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反服务期协议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的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被告以原告在其离职后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为由,认为该协议无效的辩驳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在职期间设立的八仙天下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原告的经营范围存在重合,两公司之间具有竞争关系。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要求不履行该协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判断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或过低,应结合考虑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数额、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劳动者的职务、劳动者主观过错程度以及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害等因素予以确定;被告主张该违约金调整至10万元,该金额明显过低,本院不予采纳;原告基于有利于本案纠纷的解决,同意将违约金调整至不低于50万元,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应支付原告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50万元,被告要求不予支付被告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2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返还借款6,000美元的诉讼请求,于法不悖,本院自可准许;被告不需返还原告借款38,022.8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逸鼎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翁飞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二、被告翁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逸鼎投资(上海)有限公司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500,000元;三、被告翁飞不需返还原告逸鼎投资(上海)有限公司借款38,022.81元;四、驳回原告逸鼎投资(上海)有限公司要求被告翁飞支付违反服务期协议违约金25,030.71美元(折合人民币172,674.37元)的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周密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第二十三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二、《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